会法律的进来下~我家里好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6:05:46
事情是这样D 我妈妈不是故意的弄伤了一个人的脸,后来那人脸部缝了几针,就这件事我门家里对那人出了全部的医药费.后来那人康复后经医生的确认已无大碍.意思就是什么问题也没了.但是那人竟然说要我们家赔偿10000元说是什么营养费,我们当然是不赔了. 我就想问那人这样问我们嗦要10000元从法律角度上讲合法吗?我们不赔可以吗? 如果还需问什么,请会法律的人向我提出.我会长时间在线补充问题的,真是希望你们给我回答下啊....谢谢你们了

营养费肯定没有那么高;

  但是,各种费用是否有1万元,我不敢下断言,因为,具体对方的其他支出是多少,我不敢肯定。如果你们已经支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那么还必须支付其他一些相关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但是,上述费用应当有正规发票(你有权拒绝收款收据)证明,而且以必要为限度。

  比如:交通费中,对方去医院打的是否必要?如果必要的士的发票是否合理?因为,经常有乱撕发票,如果从事发地点到医院只需要10块的士费用,发票显示却是20,你可以进行抗辩。

  营养费并不是必要内容,一般这样的伤情不太可能有营养费,应当以医院的医生的建议为依据。法院会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如果没有住院、护理就没有相关住院费用和护理费用,如果你们已经计算在医疗费用中,也不应该重复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mslv.net/jtsg/Article_Show.asp?ArticleID=55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