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合同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8:19:44
我今年和医院签订了三年的合同,但是在附加项着写着:同意八年内不离开,试用期一年,但是合同和毕业证都在卫生局,没有给我们,我如果离职是不是要按那个保证八年的解约?
当时单位要求我在附加项上着写着:同意八年内不离开 ,如果离开时按三年的算还是按附加的八年的算?那个附加项是有法律效益的吧?

广东胡律师:

补充回答:不具备法律效力。

补充回答:单位无权做那个附加。

最长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再者医院也没权扣你们的毕业证,你要离职提前1个月申请就行,如果单位不批你就上劳动局监察大队举报投诉。

劳动是一项权利和自由,医院的这个附加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