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这样的做法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9:06:30
我于8月1日写了书面辞职报告,6日人事部专员已收到我的辞职报告传真,并转交给了我的上级领导(我都是打电话确认他们已收到),且我已经告诉他,我的最后工作日是8月31日,请他尽快安排人过来跟我交接.但到8月21日,我再次打电话给领导,他说,交接的人还没找到.那我说,那你就先给办谈话笔录,然后走流程,不然到月底来不及交接,工资发不了,怎么办.他说,领导没在,也没办法批.
问题一:31日之后不来上班算不算违反劳动法?如果是9月6日是我最后工作日,这六天 时间我不想上班,请什么假算是合法?
问题二:如果到我最后工作日,还没人来交接,我就走人,算不算违法劳动法?
问题三: 如果8月31日前,有人跟我交接了,然后我就第二天不上班了,有没有违法劳动法?
问题四 如果我在9月6日后走人,但公司还是没人来交接,然后以未办完交接手续就走人为由,不在月底(公司在9 9月20日发8月份的工资)给我发工资,他违法劳动法了吗?

你好:
1、“6日人事部门收到你的辞职报告”,员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的30天应从6日起算,而不是从8月1日起算。因此,31日之后你来上班,你是违反劳动法的。如你公司对于请假有严格申请批准手续,你既是请假也应当办理手续,否则可能有问题,别让单位抓住把柄,因你有过错对你做开除处理。
2、如你能证明6日人事部门已收到你的辞职报告,你工作到9月5日即满30天,期满后劳动合同自动解除,不违反劳动法。
如你还有其他劳动法律问题,可登陆“劳博网”。

一.提前三十天的计算是从递交辞职书的日期开始计算,你说人事部6号才收到你的传真,那只能从6号开始算,所以你要上班到9月5日,就算单位到时还不批,你也可以离职,但建议这段时间把工作交接到其他同事.

二.不违法.

补充:
如果由于工作原因不能批假,可以在以后时间补回或以加班费形式补偿就不违法,如果没有只是不准员工假年假,陪产假就是违法了.

三.如果交接完成,单位同意你提前离职是不违法的,但是如果单位没同意你自己离开就是违法了.

四.公司应在你离职当天给予支付所有工资.无故拖欠工资就违法了.

重要的是证据

一 劳动者解除合约根据劳动法31条规定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注意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无需得到用人单位许可,日期到三十日用人单位就i必须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否则就违反劳动法。
二 只要书面形式的通知满三十日合同自动解除这时走是不违反劳动法的。
三 你的情况计算日期以人事部收到辞职报告为计算日期9,5号才可正式离职之前是违犯劳动法的
四 9,6号离职单位没有任何理由扣除员工工资,单位应该在员工走之前结清所有工资。否则违反劳动法。
建议如果协商达不到效果可以去劳动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