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领导按不同标准缴纳养老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07:46:05
1、我是国营企业职工,领导在企业破产时,给他关系好的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多,而给普通职工缴纳的却很少,比如一个职工比另一个职工提前10年进厂,但是后进厂的职工缴纳的养老金比前进厂的职工,同一年比较高出近1-2倍,请问这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是否有法律支持要求将普通职工按国家标准补缴少缴部分。
2、单位在最后一次签订合同时,加了一个其他解除合同条款,上面写着“仍需待岗欠缴全额养老金三月者”将解除合同,5年后在破产处理时,给这些职工是按合同中的“单位破产”条例给解除合同。由于单位一直欠缴社保局养老保险费,在破产时给予补缴,但是在发放安置费时,却将职工补缴的养老金全都在安置费中扣了(不是扣的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而是将包括企业缴纳的全部扣除了),说是合同中有说明待岗需缴纳全额养老金,请问这是否合法。
谢谢回答,问题是,他不是按标准给缴纳,而是以低于平均工资缴纳,在养老保险手册上,96年的年缴费工资是2500多元,共交养老金480多元,可是到了97、98年却给降到年缴费工资额为500元,只交了100元 ,而后10年进厂的职工做行政工作,搞点秘书之类的工作,同年上缴的金额却为5-6倍

1、缴费标准要看当地社保的具体规定,大多地方是允许企业按本市平均工资标准为员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同时也规定有上限,一般不超过平均工资的3倍。也就是说你拿1万1月,而本市平均工资只有1000一月,企业可以选择按1000元平均工资标准,最多可以按3000元标准。员工不满意可以跟企业协商。

2、单位应缴养老金在破产时应由单位缴清的,不应从员工安置费中扣除。对此不满意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申请仲裁。不过单位都破产了,死猪不怕开水烫,能不能拿回很是个未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