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单方面中止的条件!和权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5:14:26
我是一名大学刚毕业的师范类学生!由于毕业前和家私立学校签订了合同!生效期是9月1号!但是他8月23号忽然电话通知我说由于学校招不到生!所以需要中止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我是不是不享有对方违约后所带来的任何补偿?
发现现在大学刚毕业走上社会真该趁大四多看看合同法,劳动法什么的,太容易掉坑里了!谢谢啊!我再等等再选个最佳吧!

你们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若根据劳动合同法,很难有补偿。

根据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你是否属于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关系是否建立?

再根据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虽用人方在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后可解除合同,但你们的合同9月1日才生效。

可以考虑,追究对方缔约过失责任。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 才有可能承担责任。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