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命”~~懂合同法的大侠们进来帮忙分析一下!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3:28:53
问题如下:
甲与乙签订合同,甲在规定时间内购买乙的玉米种子,但到期后甲没与乙联系,于是乙把种子卖给了丙,但合同到期后又过了八个月,甲得知乙把种子已经卖掉,遂将乙告上法庭!
现在我想问在,这件事中,乙有几条可以辩驳的理由!
真的很急,望各位大侠帮帮小弟,本人内心不胜感激!先说声谢谢了!

1、首先要问乙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期满时有没有通知甲方履行合同,如果已经尽了通知义务而甲方仍未有所表示的话,乙方可以据此辩称自己已经尽到通知义务,而甲方不履行合同,故只能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另寻买家,所以乙方还可以提起反诉,要求甲赔偿违反合同约定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2、如果乙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通知甲方履行义务,也没关系,因为甲方本身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乙方可主张 因为甲方在合同约定期满后未有履行合同的表示,故有理由相信他已经不打算履行合同,才将货物卖给他人。

首先,甲乙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所以甲可以就此合同向乙主张违约。

乙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也生效,所以没有返还的义务。

此案中,由乙对甲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是乙的辩护人,只能尽量开脱,说种子需要储藏,没办法等等。但法院未必会认定,基本是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赔偿。

1,首先,乙丙之间合同有效,出卖行为完全合法。
2,甲乙之间,看原合同对履行先后和履行方式是怎么约定的,如果约定甲在期限内要联系乙购买种子,那甲构成违约在先,乙享有后履行抗辩权。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合你们的合同看一下。

甲乙属意思的真实表示,即合同有效。当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甲并没有依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且无正当不履行合同的事由没有履行合同的,视为放弃履行,已经违约在先。双方事先没有约定,当甲逾期不履行债务时,乙有通知甲履行合同的义务,因此,乙有理由认为甲已经放弃履行,因而将种子卖给丙属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