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要告我杀人,救命呀!!!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09:14:31
刚注册的帐户,就25分,不好意思,实在给不出分了.请快帮在忙吧
请求五保户把尸体给我们研究时,有村委会人员旁观,但当时他们不愿做证人,这下也不知他们会不会做证
一、不是故意杀人;
二、协议只能说明五保户是自愿的;
三、接受遗体捐赠必须符合相应规定,你们私自接受是违法的,自然无效。
四、刑事责任不会,但行政处理可能难免。
你相信你没杀人就可以了,法庭不会判你的
一楼的说得好,关键是有没有别的公证人,你们都是同事,不能做为公证人
你是个人研究,还是单位啊
只要签了合同,按了手印或盖章了的应该就没什么问题..不过公证人这一个环节不知道有没有?如果都有...甚至可以反告他们毁谤 一楼的说得好,关键是有没有别的公证人,你们都是同事,不能做为公证人
你们没有触犯故意杀人罪,但会承当一定的民事责任。你们并没有权利进行解剖,也没进行死亡鉴定。具体的自己看看下面的《解剖尸体规则》。
1979年5月21日由卫生部颁布并实施的《解剖尸体规则》
第二条 尸体解剖分为下列三种。
一、普通解剖:限于医药院校和其他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人体学科
在教学和科学研究时施行。下列尸体可收集作普通解剖之用:
1.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供解剖者;
2.无主认领的尸体。
二、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
校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
1.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
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
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
3.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三、病理解剖:限于教学、医疗、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预防机构的病
理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病理解剖:
1.死因不清楚者;
2.有科学研究价值者;
3.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愿供解剖者;
4.疑似职业中毒、烈性传染病或集体中毒死亡者。
上述1、2项的尸体,一般应先取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意。但对
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并在国家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病死者,医疗卫
生机构认为有必要明确死因和诊断时,原则上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