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里合同终止的其中一项提存是什么意思?要通俗易懂的,理论的我看不懂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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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说,就是你要履行合同,但是对方不接受你的履行。你又没办法把货在消化掉,就直接把货拉到一个专门的提存机关,不管管你的那个合同对方要不要货,就视为你已经交货了。
给你举个例子吧,我在济南你在广州,你买我的机器设备。我千里迢迢按照约定把货拉过去了,你却拒不接受。我在拉回来就陪大了,所以就把货交给法定的提存机关,这样就算我履行合同把货交给你了。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举个例子,A欠你100本书,钱已经付了,约定10天后到你家还你,10天后你不在家,你家里也没其他人代收,也找不到你人,于是A就可以把这100本书放到专门的合同提存部门,以后你想要书,就自己找合同提存部门要。这个过程就叫提存,拿书的时候,提存费还要你自己出。
够通俗了吧。

  简单说就是对方不接受或者无法接收时,向有关机关(大部分是公安局的分支机构)提存,就是保管,交保管费。现实意义不大,因为“有关机关”只接收自己喜欢的东西,不喜欢的不接收提存。
  提存,是指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履行,或者无从查找债权人而无法履行时,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待领。
  1.提存的原因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是指债权人有义务受领标的物的给付但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标的物。受领标的物既是债权人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属于债权人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适当履行,也因债权人的拒绝受领而达不到还债的目的,令债务人无限期地等待下去而给其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因此,在拒绝受领后,只有允许债务人提存才是兼顾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利益的最佳途径与措施。
  (2)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下落不明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二是债权人失踪(宣告失踪),其继承人不清。第一种情况,不仅指债权人本人不清,地址不详,也应包括债权人的代理人不清、地址不详,否则,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的代理人履行债务。第二种情况应增加债权人失踪、尚无代管人一项,因为有财产代管人,债务人就可向该代管人给付。
  (3)债权人死亡(或消失)或者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