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关于房地产的法律咨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7:58:46
我阿姨要离婚,关于房地产方面,期望完美解决,以免纠纷,目前共有两套房子,120与60平方的。120的所有权归阿姨家所有,60的在当初购买时是与他人(甲)合购的,只拥有30平方,而且所有权是记在另一个人(乙)名下。当然有当初签订的购房协议证明。
现在离婚协议决定120的归我阿姨所有,60的归其丈夫所有。
我想咨询一下:若以后乙方不承认60的所有权,将60平方的房子不计算在我阿姨夫妻俩的共同财产,意图在120平方房子中得到好处或其他好处,此离婚协议是否有漏洞,若有,该如何修改?
谢谢您的帮助。
那60的那套房子乙方是否有权故意将我姨夫赶出去,若发生,我姨夫能否凭当初签订的购房协议证明争取他的合法利益,同时乙方会不会有可能以此作为借口,要求从120平方房子中得到好处或其他好处,而我阿姨如何预防或反驳,请具体列出一个参考条列。
谢谢
另甲是我姨夫的兄弟 乙是姨夫的母亲

根据《婚姻法》财产分割制的规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夫妻双方共有。

本案只需确认两处房产的购置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就可以了(有约定房产分配的除外)。

如协议无法执行(30平米的无法过户)可诉讼解决。有关案例:离婚诉讼中房产的分割http://hi.baidu.com/%CC%EC%BD%F2%CA%D0%C1%F5%C2%C9%CA%A6/blog/item/9253a5c40d839da88326ac77.html

1、协议是有效的,而且房子已经过户到你阿姨名下,没有多大问题。但不能完全保证产权的安全。例如夫妻之间曾有过的共同债务,可能会影响到房子。
2、60平方的房子的所有权人是乙。要你阿姨最多只能是共有权人,所以离婚协议中约定的60平方房子归其丈夫所有是没有用的。

房屋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即登记在谁名下,所有权归谁所有,以他人名义购房肯定是有这方面风险的。离婚协议在夫妻二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是有风险的,可约定出现此风险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