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什么,有什么理由吗,应该怎么理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9:32:35
在犯走私罪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抗拒缉私的,应当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但是,在走私毒品的过程中,武装或者暴力抗拒缉毒的,作为量刑情节,只以走私毒品罪一罪处罚;
在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过程中,暴力抗拒缉查的,也只作为量刑情节以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处罚。
请问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什么,有什么理由吗,应该怎么理解?

仅有走私毒品罪是单罪,不会因为暴力反抗而数罪,因为走私毒品罪起刑就重,已经吸收了并罚的情节。

而走私一般的物品,包括枪支,也是会有并罚的可能,就是因为走私行为起刑不是很重

从起刑的角度理解就行了

印象中,听了那么多刑法讲座,对这几个法条如此规定,似乎没很多解释,都是要求作为特例,死记硬背.

没办法,背熟吧.

一般情况重罪才能包容轻罪,走私毒品、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属于重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较轻。

这是吸收犯的典型情形。
那第一个例子举例,在犯走私罪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抗拒缉私的,应当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这是因为这种行为危害特别大,但是这两个罪单独用哪个量刑都不够严重,也就是没法有效的惩罚犯罪。而在走私毒品的过程中,武装或者暴力抗拒缉毒的,作为量刑情节,只以走私毒品罪一罪处罚,是因为走私毒品罪已经是一个重罪了,只这一个罪就可以严惩罪犯了,当然适用一罪就可以。这在法律上有很多例子,叫做重罪吸收轻罪。
比如,我去抢劫,肯定在抢劫的过程中有暴力伤害行为。那么这时实际是记反了抢劫罪又犯了故意伤害罪,但只是一个抢劫罪就可以惩罚了,那就只定抢劫一罪了。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法律特别规定的
记住就好了
强奸的两种特例,绑架杀人的性质,贪污 挪用公款拉
都是特例啊

因为走私毒品罪已经单独列出,且规定了最重的刑事处罚,其将武装或者暴力抗拒缉毒作为量刑情节已然足够。

而一般走私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抗拒缉私的,应当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是因为此处的走私罪为一般走私罪,处刑结果与贩毒有所不同。而这更符合刑法罪数计算标准。

立法应当是考虑了上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