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六年被辞退,可否找公司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8:38:22
我在公司工作六年了,当时有一点想辞职了想法,可是公司在我没有提出辞职 的情况下,就叫我办了辞职,这样的情况,我可否找公司要求赔偿,因为劳动合同也没到期.

在单位工作六年后被辞退的,应该如何补偿或赔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属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则单位应该支付12个本人工资的赔偿金。
  2、如果用人单位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应该支付6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如果用人单位是根据第三十九条第二、三、四、六项解除合同的,则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