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分析下刑事诉讼法的案例,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20:46:56
1.案情介绍。
1998年夏季的一个雨夜。王中(30岁)潜入一居民家中欲强奸女主人,因被害人奋力呼喊、反抗未遂,在逃跑中被闻声赶来的被害人的邻居高欣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此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强奸(未遂)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指定审判员高欣为审判长,与2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交待了自己一年前实施的盗窃罪行。会议庭经过评议,当庭进行了宣判:被告人王中犯强奸(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元。宣判后。告知王中如果不服本判决, 应当在宣判后的次日起5日内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王中的上诉后,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轻,于是将该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原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案件后,以高欣为审判长,与2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经审理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中犯强奸(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00元。在进行宣判的同时,告知王中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再行上诉。

问:指出本案在诉讼程序上错误,并说明理由。

2. 案情介绍。
被告人李荣,男,30见。A市某机关干部。
李荣利用职务之便向国外间谍机构提供我国的绝密情报,危害国家安全,被A市甲区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在侦查中,公安机关认为,李荣身体瘦弱,不具有太大的人身危险性,又具有大学文化水平,遂对其采用监视居住措施。李荣经过过思量,认为罪责难逃,销毁了部分领取国外间谍机构金钱的记录,后又自杀未遂。该案经侦查终结后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拆。
甲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荣的犯罪事实肖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根荣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A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依法进行第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正确,但是量刑畸轻,遂改判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

1(1)《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提出上诉后,不得加重其处罚。法院再审明显违背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2)允许被告的上诉只有5天是错误的。上诉期限是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
(3)重审案件理应重新组合合议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