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终止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04:59:12
本人为07年9月30日由市劳动保障局派遣至某单位工作,09年9月30日合同到期,8月31日该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合同,本人在该单位4年工作时间内工作积极认真,无不良记录,请问,我应该得到哪些补偿,并且我在网上看到,在同等岗位上应该实行同工同酬,但我的工资却比同等岗位上的正式工相差甚远,请问能补回差价么?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3号文《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请问我原单位在这些加班上没有履行这3条,我该如何要回这些差价,谢谢~!!!

1、用人单位可以给每个岗位规定不同的工资标准。你不能要求补回差价。
2、加班工资可以要求单位予以支付。
3、单位不续签合同应向你支付相当于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