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16年被辞退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10:37:22
我父亲在财政局工作了十六年,还有六年退休,由于是临时工,一直没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给上保险,最近财政局突然提出要辞退我父亲。父亲当然不同意,现在财政局要我父亲提出条件。
按照劳动法,我父亲可以提出哪些赔偿。相关的法律条文是什么,谢谢大家。

补充1.我父亲是给财政局看锅炉房,从来没有休息日,包括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也没给过工资以为的任何补偿。
补充2.另外,工作内容是除了11、12、1、2、3月份以外都需要24小时在工作地点看守。
补充3.非正式编制内
另外请问下 那个“2008年1月1日以来月工资的双倍” 有什么法律文件规定吗

广东胡律师:

1、你父亲可以获得工作16年折算成1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1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3、补齐工作期间的社保;

4、没有休息天的加班费,但这个要举证加班记录;

5、08年元旦后第2个月开始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1、从你的表述来看,你父亲属于财政局的工勤人员,应该属于劳动关系。工作了十六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六年,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财政局要求辞退你父亲违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