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12:28:43
这段话是什么意思呢?谁能通俗点解释一下呀

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这句话可以这样理解:比如,2007年3月甲用自己的办公楼(价值600万元)向银行A抵押贷款300万元,2007年6月甲又用该楼抵押向银行B进行抵押贷款200万元。2007年9月银行A购买了该楼,比如说银行A在购买该楼的时候,该楼的市价只值400万,此时,银行A因获得该楼的所有权,其对该楼的抵押权也自动消灭(不可能对自己所有的物享有抵押权)。这时B银行的抵押权就上升到第一位,也就是说B银行可就该楼的变现价值实现全部200万的抵押权,这对A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规定A的抵押权可以对抗B,也就是说B银行只能就该楼的变现价值扣除A银行300万抵押权的剩余部分(100万)行使抵押权。如果房屋的变现价值是600万,即使A的抵押权抗辩B,B也能全额受偿。

理解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理解:如果抵押权人取得了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权人在该抵押物上的抵押权必然消灭,但这种结果又会对该抵押权人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因此法律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所有权人可以以其以前享有的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即法律在规定上不认为此时所有权人以前享有的抵押权消灭。

上面的解释有问题。这话是对的。
以上面的例子。A的财产,先抵押给B,再抵押给C。B是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由于B的债权到期了,要行使抵押权,抵押物就要拍卖。B买下抵押物后,就拥有了所有权,即“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情况。这时,如果A还没有将拍卖所得还B的债,那么B对抵押物拍卖所得仍然享有抵押权,即债权未消灭,抵押权仍存在。而C对抵押权的对象,也变成了抵押物拍卖所得。
“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其顺位关系。如果C的债权先到期,则不能这么操作了。

这句话是错的。
A的财产,先抵押给B,再抵押给C,之后B买了A的财产(即取得了财产所有权),抵押权和财产权同归于B。按原话的意思,B可以其抵押权对抗C。原则上,抵押权和财产权同归于B后,B的抵押权已经消灭。但是这里B仍享有其抵押权,这是为了保护其顺位关系。因为如果其抵押权消灭的话,仅凭其所有权是不能对抗后续抵押权人的

楼上回答的太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