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地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0:03:22
甲在宁波,乙在武汉,两方订立销售合同,合同中未约定纠纷处置单位。有两种情况:1.甲在合同上签字,将合同发往乙处,但乙未在合同上签字,就按照合同约定发货给甲,甲认可收货 2.双方均未在合同上签字,合同在甲方手上,乙的行为同1。
现在请问,如果合同发生纠纷,以上两种情况合同的成立地点是哪里。由那里管辖。

根据合同法实际成立的解释:合同的实际成立是指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该合同即成立。
第62条: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第一种情况甲已经签字,甲的意思表示即为接受,合同成立。成立地为乙方所在地,由乙方法院管辖。损失由甲承担
第二种情况视甲的意思表示而定,如果甲不同意乙的发货行为,该合同即为无效,由被告所在地即甲方法院管辖。损失由乙承担。 如果甲同意乙的发货行为,同第一种情况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上面两个行为,都是由乙作为承诺方;合同法规定,承诺成立地为合同订立地,因此,都是武汉

同意1楼的回答,问一个问题,合同法的诉讼是否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理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