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律师咨询服务-关于家庭房屋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6:36:47
我的祖父共有6个子女,1990年时祖父的单位曾经因为照顾祖父家住房困难增配了一间位于A地的使用权房,房屋的户主当时是祖父的名字。1992年祖父去世了,出于担心使用权房会因此被收回而及时将祖母和二儿子的户口迁入A地户主是二儿子(此事未经其他子女商量过),期间二儿子又将自己女儿的户口迁入A地。2002年为防止今后遇拆迁产生所有权的归属纠纷,祖父的6个子女协商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内容主要为该使用权房为祖母所有,家庭其他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占有。6子女均在协议书上签字,当时由于是使用权房,该协议书无法在公正机关进行公证。2005年A地拆迁,原A地的使用权房拆迁至B地成为了产权房,房产证上所有权人为二儿子,同时二儿子将自己同女儿和妻子的户口迁入了B地产权房内,而将祖母的户口留在A地,以上行为二儿子均未同其他兄弟姐妹协商过,也未得到包括祖母在内的任何人同意。目前家庭其他子女以及祖母要求就处分该房屋,并将该房屋所得作为祖父的遗产进行分配,但二儿子以该房屋为其私有财产抗辩,拒绝。自2005年至今B地的产权房用于出租,所有租金均由二儿子收受所有,其他子女并未为此提出异议。
我想咨询律师,由于该B地房产已经为所有权房且户主及所有权人为二儿子,祖父的其他子女和祖母是否有权要求二儿子将该房屋处分?2002曾签订的那份协议是否可以做为二儿子无权单独占有和处分该房屋的有力证据?我们可以通过那些法律手段来维护祖母和其其他子女的合法权益?

1、祖父的单位出具1990年增配房屋的证明。2002年6子女的协议书。
2、作为祖父的遗产,由于2002年的那份协议,相当于对这个遗产作出处分,由祖母继承。当然,其中,对于祖父母的共同财产应首先对半分割。2002年的协议,无权对原本属于祖母的那一半财产作出处分。处分的,实际上只是余下的另一半。
3、A地户主是二儿子,实际上由二儿子执行遗产管理人的角色。2005年A地拆迁,原A地的使用权房拆迁至B地成为了产权房,房产证上所有权人为二儿子。这时其他遗产共有人(祖母、其他5子女)未提出异议,房产证登记有效。但其他遗产共有人可提起分割遗产的补偿之诉。

太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