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可否与自己签定劳动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4:35:50
我于2008年3月份开始在一家塑胶厂做管理部主管.自入职以来,厂方领导没有人通知我签劳动合同,一直到7月份行政经理才要求与我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6个月(合同开始日期是2008年3月,签署日期是2008年7月).
2009年2月份,厂方将本人调职;2009年9月份,厂方将本人辞退.

现在烦请各位帮忙解答:我是否可以向厂方要求支付2008年4月5月和6月份的双倍工资?
补充一点: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的工作是由我来进行的,合同上签署的厂方代表也是我,因此不知道厂方不与我签定劳动合同,是否属于我没有尽到工作职责,或者说主张和自己签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自己内务(工厂没有职位说明书).
万分感谢!

有没有搞错,你的职务是管理部主管,并不是公司的法人代表,怎么能代表公司与员工签劳动合同呢?如果有一天,员工要和公司打劳动官司,你是要负责任的,从一开始这就不是你的工作嘛,特别是在工厂没有岗位说明书的情况下.
后来要求你签合同,也是应该由你跟你们公司的法人代表或及委托人签.双倍工资你是要不到了,因为合同上面的日期是从3月份开始的,但是你可以跟工厂要求你的社保,并且由于是厂方辞退你,可以要求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

你这份合同有问题

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