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0:08:00
是这样的,我和我同学是2008年6月毕业的。但在2007年底由学校联系,在深圳宝安一电子公司开发部实习,在2008年5月份的时候,因为我们要回学校毕业论文答辩以及处理一些毕业相关事情,部门经理就要求和我们签定一份私人协议,内容就是从2008.5月转正加薪,但得在公司做满两年才能走人,如果在两年协议期内走人了,那就地扣除两个担保人各一个月的工资。
另外还有一条就是公司将会搬迁到广州,我们也必须一起过去。协议当时说的是2008年10月份搬迁,但后来广州的公司没有完工,就拖到今年10月左右搬,于是经理就把已经签好了的协议上的搬迁日期改成了2009年,盖了他的私人印章(在今年8月份以前应该发到我们手中的那份一直没有给我们,是后来才给我们的,拿到手才发现协议有改动---而且没有和我们说)。
劳动局的那份合同也有签。此协议有盖公司的印章。
公司在搬到广州后会改公司名称,也就是说那时候深圳的这个公司将不存在了。
请问这样的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劳动协议有劳资双方签订为有效,变更也需要双方协议。你们之间将协议日期修改,应该经过双方同意,如果只有一方签名则视为未变更。

既然会修改公司名字,则你们应当协议重新签订劳动协议。不重新签订,则视为公司终止,由公司给员工发遣散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