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质物的规定理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14:01:26
物权法第21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想问,如果经过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可以使用质物吗?
假设质押合同中就约定,出质人转移质押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占有并且随意使用质物。这能设定质权吗?为什么?

第一个问题:物权法第214条已经规定的很明确了,如果经过出质人的同意,只要是在出质人同意或约定的范围内,是可以使用质物的。虽然这是反向理解,但我认为这也是最一般的理解。
第二问题:没有问题,根据我国《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约定“出质人转移质押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占有并且随意使用质物”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不是法律禁止性规定,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但根据我经验该条约定的还是过于笼统,没有约定使用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发生损害后的解决方式等问题,若产生矛盾难免会形生纠纷,或在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具体问题建议当面咨询律师,会给予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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