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未续签的工资补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18:31:19
你好,我是北京一家广告公司的职员,2008.1.7~2009.1.6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但仍然继续工作,在2009.3.31公司领导突然告知我们由于经济危机的原因,我们不能在再公司工作,所以我们与2009.4.3离职。公司只答应赔付一个月的工资。
我想问的是:
1.我最多能要到多少补偿金。
2.自合同到期后我们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都没有再交过,这部分我们是否能争取补偿?
3.公司至今拖欠我们7天的工资,应该如何计算

谢谢了~~
你好,谢谢你的回复~~我也简单的咨询过相关人事,他说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1~4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还有和您说的一样的1.5个月经济补偿金,还可以要求公司给予1个月的待通知金,请问准确吗?

一、3个月的赔偿金
二。社保及公积金可要求单位补缴,不能现金补偿。
三、拖欠工资依照约定工资除以20.83乘以7 即是。
法律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你好:
1、1.5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2、可以要求公司补交。
3、按你正常工作月工资除以21.75天,计算出日工资,再乘以7天,就是这7天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