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奸罪的认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07:47:29
某男为自己有点弱智的儿子花钱买回一“媳妇”,在家养了两年,某一天,此女突然跑了,并报案,告此男强奸,此男被抓,在刑警队此男都承认了,与此女发生过多次关系,但没有证据。后到检察院后,此男又否认了与此女发生过关系,因前面有口供,检察院以收买人口和强奸罪起诉此男,以非法拘禁罪真起诉其弱智儿子,这种情况下,能定强奸罪吗?判缓刑的可能性有多大?
此男承认的是该女愿意与其发生关系,只是第一次有点反抗,其后没有反抗。
另:该女在男家时一直没有说自己是被拐卖的,而且平时也没有人专门看管,能自由出入家门,无人在家时该女自己在家,这些左右村邻都可做证。在男家中大约有两年时间。

构成强奸罪。但有可能缓刑的。对强奸罪只有判三年才可以缓刑。因为强奸罪法定最低刑是三年,而缓刑是三年以下的。但只凭犯罪嫌疑人的认罪口供是不能定罪的,必须要有其他证据佐证。如果像你所说的,应该要数罪并罚了。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和强奸罪、非法拘禁罪。
  判缓刑的话要看该男的认罪态度和结合案件的客观情况认定。
  刑法第241条第6款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本罪的免责事由,凡有上述情形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你说的情况没有说明男的是否有阻碍女的返回原居住地。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看法仅供参考。

自己都认罪了,显然会判刑,口供就是证据。强奸是重罪,至少判3年,不适用缓刑。像某男这样长期多次强奸女性构成加重情节,至少判10年,可能判无期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