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提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0:46:5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出来之后 我想问的是 交通事故破坏了现场,当时死则朋友把他抱上了司机的车去了医院一星期死亡,无能力赔偿给死则家属,责任认定同等责任,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会怎么判司机,赔偿不出会有刑事责任吗?如果有那么还有多少人愿意开车?关于这问题希望有质深人士能回答 谢谢了 分不多

死了几个人?1个人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楼主用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楼主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
不用管浙江省高法的意见,浙江省高法要服从最高法院的规定!

在上述“解释”中,与楼主所述情况相关的原文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是过错责任,机动车和行人之间是无过错责任。
死亡一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