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强行要我辞职这样做合法吗?这样的辞职我能得到哪些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20:39:28
我所在的是一家事业编制的单位打工,由于领导看不惯我,处处刁难我,可我在工作中从不犯错误,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勤勤恳恳的干好属于我的本职工作。以至于领导一直找不到合适的理由辞退我。最近单位同事之间出了点小问题,那也是在8小时工作之外发生的事,原因是我和同事吃了一顿饭(吃饭的人都是领导不喜欢的人),同事都是有编制的,而我是打工的属于编外人员,领导不好处理他们,所以就强迫我辞职(其实他们确不敢说开除我,提出要我自行打报告要求辞职)我想问单位这样做合

用人单位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如果劳动者是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
  一、劳动者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只有第1种情况有补偿: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