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内辞职,单位要扣我违约金合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15:36:14
我与一工作单位签订的合同中说,前三个月属于实习期,合同还说工作未满一年要扣除违约金,而我工作一个半月就提出辞职了,也就是说未超过实习期,请问这段期间内,单位扣除我违约金属合法行为吗?我是否有办法可以拿回违约金?
谢谢指点!!
我签的是一年合同。
有高手可以支招帮我拿回违约金么?难道不是实习期内辞职是不应该扣除违约金的吗?
正式合同我已经签了的,只是合同里面规定前三个月为“实习期”,这三个月是否也具有法律效力呢?

事实上合同书说的实习期就是试用期,我也听过试用期内是不应该扣除违约金的,但是明显我的单位巧妙地用了“实习期”这个字眼,我的情况是去年毕业后在其他单位工作了半年后换了现在的工作,这样样还属于法律上说的“实习期”么,应该就只能理解为试用期了吧?而且这段时间内单位里也并没有给我提供过培训什么的,只是在合同签订前培训了三天。
如果可以的话请提供给我相关的法律条款,让我可以更理直气壮些,谢谢!!

第一、签订一年劳动合同最多可以试用一个月;(依据: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2008年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违约金;(依据: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第三、劳动合同本人有没有一份,如果没有先向公司索取;然后看其实习期的定义。还有实习期一般专指未拿到毕业证的学生才可以使用这个词语的。

  第四、培训费用是否生成实际价格,是否为你提供了专项培训,像一些入职培训那是必须的,而不算是专项专业培训。

  第五、你工作一个半月,公司是否给你缴纳社会保险,一般要在入职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的。

  第六、实习期如果解释为试用期的话,你只要提前三天就可以了,按公司规定交接工作就OK了。

  我要提配你,要好好看一下新的《劳动合同法》,现在《劳动法》有些内容已经被新法细化了,处理问题要以新法为准,如果新法中未提到的,则按老法执行。

你的实习期如果属于试用期就不用交违约金。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32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