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转移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6:20:27
因为物权的公示公信,所以动产以占有.这么说来甲借给乙自己的手表,后来善意人丙买了乙的,那么丙就取得了所有权. 我想问的是要是这个手表是对于甲十分的重要,比如是传家的东西等有特殊的意思,要是就这么所有权转移到了丙这,启不是有点..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怎么理解"只有合法占有的前提下才能善意取得?"

一,相关概念:

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维护交易安全,实现社会财富的迅速增长。

善意取得制度由四个要件构成,分别是:

让于人是无处分权的动产占有人;
标的物是动产;
让与行为是交易行为;
受让人善意受让动产的占有。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基础是占有的公信力,即因为让与人占有标的物而使受让人对此占有状态产生善意信赖,因此,让与人必须占有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对占有的合理信赖,以占有公信力为其逻辑证成的基础,因此,只有采占有为公示方法的动产才得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只有动产才适用善意取得。

但是有些动产,如船舶,机动车辆等,法律规定必须登记,而不适用善意取得。因为此类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方式,不存在善意取得适用的依据;另外,此类动产价值较大,对社会经济生活有相当大的影响,甚至会涉及到公共安全,不适用善意取得有其实际的考虑。

1,先回答第二个问题:

非法占有一般指赃物等非法占有的财产,赃物等非法财产属于禁止流通物。只有合法占有的前提下才能善意取得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禁止流通物是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

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不能随便流通或只能在特定主体之间流通,交易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定,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中须有交易行为的要件,法律也无保护此类财产流通之必要。

赃物、遗失物非因权利人意思而脱离占有的动产是否运用善意取得,立法及学说意见不一。

一般认为:赃物、遗失物就本身而言,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国家法令禁止或限制在市场上流通之物,此类当然不适用善意取得,理由上文已论及;

另一类是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物,在此,作为赃物虽然依法不得销售,但依其表面特征无法排除市场流通的可能。

第二类赃物和遗失物的适用问题,对此我国实践中的作法并不规范,一般是将赃物和遗失物不加区别而一律不适用善意取得,即只要是赃物或遗失物,不论转让几手,所有人均可要求善意占有人返还。

(我国的相关几个司法解释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赃款、赃物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