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房产改革后缴纳营业税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15:56:50
房子属于以前的单位,后来以前的单位分设两个单位,房子以前是单位的福利房,现在房产改革卖给个人,在购房合同上规定了涉及的税费都由买方承担。请问:1、福利房改革的营业税该是怎么缴纳。2、如果不想承担营业税请问有根据吗?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分配福利房,应当征收营业税。该单位的行为属“销售不动产”中的“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向职工出售住房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包括向个人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单位是要交5%的营业税的.你可以反算,比于你要买100万,你就用100/(1-5%)=105.26,这样就是税款是105.26*0.05=5.26,房价是100万.就跟你们代交一样了,其他有关税费可也按此方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