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签了合同的单位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是否合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7:26:44
我是一家国营的纺织厂上班的,每天8个小时,可是有时候厂里要求加班,不给加班费的,他说加班你做多少得多少《我们是计件的》!请问这样合法吗???

根据《劳动法》,用工单位是应当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不能就加班费问题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答案是肯定的。不合法。用人单位因生产需要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加班费。实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合理的劳动定额后安排加班的,依法支付计件工资单价的1.5倍、2倍、3倍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所谓合理的劳动定额,是根据同岗位同工种单位时间内至少有70%以上劳动者能够完成任务,用人单位不得提高定额,变相加班。
其次:加班的首要条件是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有权利拒绝。对于不顾劳动者身体健康疯狂加班的侵犯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更不可姑息放纵。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

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

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

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

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

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

超过36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

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

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