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公司理念”被辞退,是否合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4:41:57
进入公司3周多的时间,签订了40个月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因“不符合公司理念”被辞退,是否可以得到赔偿,如果有,那赔偿金是怎么算?若因“没有完成公司业务量”被辞退,是否有赔偿金?
请高人指点,谢谢!
希望可以得到更简单一些的答案,呵呵。

一、当您被公司辞退时,您的试用期是否到期?

  《劳动法》第25条第(一)项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发布的《对<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 16号)进一步明确,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用人单位依法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包含有两项条件:一为实质条件,即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二为期限条件,即应当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为限,超过试用期限,则不得适用上述规定。

  因此,超过试用期后不得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二、因“不符合公司理念”被辞退,是否可以得到赔偿?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劳动合同自试用期开始第一天就是有效成立的,当事人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内(包括试用期)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立法规定当事人在试用期内符合一定条件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情况下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对于其没有遵守相应的条件、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因其行为违法更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就简单地认为,在试用期内,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更没有涉及到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问题。目前,我国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对用人单位而言,只要证实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而言,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任何限制条件,也无须提前通知企业;试用期内合同当事人单方随时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笔者认为,应该区分不同情形具体对待。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目前,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只要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可以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