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悬赏:员工失职,公司是否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22:44:36
本公司请了2个员工女某和男某,他们是一对夫妻,女某在公司做行政,男某在公司开小车,男某先来一个月,女某后来,因男某在加油上有乱报帐的问题,公司决定辞退男某和女某。

现在他们以男某一年未签合同为由,要求公司赔偿男某一年的工资。我公司认为女某有故意不让男某签合同的事实,因女某做行政,她懂未牵合同公司要赔偿男某。因为在2月公司又口头通知行政,要把员工的合同都签定,在当时公司的员工所有的都签了,就男某未签,公司所以认为女某是故意,公司认为女某的失职或故意使公司遭受了损失,请问是否可以追究女某的责任,要求女某赔偿公司损失,能够要求女某赔偿损失的几%?

另外男某在公司还和副总动手打人,公司是否可以开除男某,并以他动手为由减少对他的赔偿。

P.S:请勿乱回答,谢谢!

劳动法规定:未签劳动合同是必须双倍赔偿工资的,而且一旦员工提出仲裁,举证责任在公司。公司必须注明签过,否则就是举证失败。

但有一个例外:有个案件,某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辞职后突然提出,公司未与他签订合同,要求双倍赔偿。公司里找不到他的合同,最后,这家公司证明自己的员工全部都签合同,该经理负责此项工作,应该是其利用职务便利取走了他自己的合同。劳动局认为,该经理负责人力资源部工作,存在职务便利,要求其自己举证,为什么没有与公司签订合同。该经理无法举证,败诉。

你的问题由于男女为夫妻关系,女负责此工作,应该用类似的抗辩理由。劳动局和法院会支持的。上面是真实案例。

你要起诉女方,你必须在劳动局打赢了劳动仲裁以后。但男方败诉,你就没有什么损失,起诉的意义不大。

男方的行为,如果在你的公司为重大违纪,你可以开除他而无需补偿。

打人的产生的处罚、医药费与劳动补偿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劳动法),各走各的,不能相互直接抵消。 劳动局不会支持的。

如有证据证明女方负责合同签订事宜,则可要求其承担有关损失,此事可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有规定的话,男某乱报账和动手打人的问题都应是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劳动法第39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依据39条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可见,公司辞退男某是无需给予其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依此规定公司应向男某支付二倍的工资。
由于本案中男女二人系夫妻关系,且女某主持签约工作,公司的所有员工都签合同,仅男某一人未签,其女有与男某恶意串通以不作为的形式损害公司的将来利益之嫌,但法律对此无明确的处理规定,难追其咎。
如具体劳动合同中或公司规章制度中有关于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处理办法,应从其规定。

在公司动手打人,我相信很多公司的制度已经将动手打人列为重大违纪,所以根据第39条2款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在46条赔偿规定内并无39条之项目,否则我想离开某公司并取得经济赔偿,直接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