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错误造成退房 公司要求员工赔偿是否合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3:50:40
我是房产公司的一名员工,在与客户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把办理按揭手续时间写错,应该是2007年12月10日前办理按揭手续,我写成了2008年12月10日前办理按揭手续。发现错误后,我及时与客户沟通、调解,并于2007年12月10日对错误的合同送往市建设局进行撤销修改备案合同。(此时,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取消),并且我书面对客户承诺如果在撤销合同期间办理按揭方面有新政策出台对他买房造成影响,他可以退房。2007年12月18日新政策出台,对于第二套房,首付要提高,利率要上调,所以客户要求退房。公司房款退还给客户后,认为我擅自撤销合同,擅自书面答应客户退房,要扣除我2万元。但是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单和修改备案合同协议中两张表格中都盖有公司公章。并且我并没有对公司造成损失,房子退房后,可以卖给其他客户。公司要扣除我2万元合理吗?
如果公司要扣除我2万元,我要去哪里投诉?谢谢大家!我非常担心!

不合理,也不合法。只有在员工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的情况下,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司才有向职工适当追偿的权利。你的情况并不符合这样的条件。

这个事情,你可以去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也可去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