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房屋买卖和借条有法律效应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7:33:04
我在2003年的时候买了拆迁户的房子(是经济适用房里不用向国家缴税的那种,属于征地安置房),当时他的房子还没有拿到两证,我们双方约定以28万买他的产权,当时他拿钱并写了借条,借条注明因为他无力归还欠债,愿以房子的产权作为交换,现在房价涨了,他也才拿到两证,现在卖家要毁约,他要还钱不给房。
请问:
1.我可以主张要此房屋的产权吗?
2.如果卖方不过户,我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他还钱的同时以现在的房价赔偿我的损失?(2003年房屋价值28万,现值56万)
3.还有我的房子已经装修过了,这个损失怎么办?
4.我的这些要求合理吗?

1.我看了你的情况,鉴于你这种情况,“当时他拿钱并写了借条,借条注明因为他无力归还欠债,愿以房子的产权作为交换”,只能说明他是那房产抵押债务!所以你只有债权,不能主张此房屋的产权。
2.从1的回答知道,只是债权,只能还钱。
3.你装修过,可以要求他给你装修费,这个是肯定的。
4.第四问是多余的。
(以上仅代表个人意见)

其实有许多法律条文之间是矛盾的,就好比合同法就和很多买卖法律是矛盾的.我以前打过房屋方面的官司,申诉的关键因素是找到好律师,比找到好律师更关键的是要贿赂法官.我以前败诉就是因为没有贿赂法官,很后悔!!!

1、你们之间仅仅形成债权关系,你没有权利主张房屋产权;
2、你只能按协议约定的价格即28万元主张权利;
3、装修部分可要求出卖出予以补偿;由于经济适用房属于限制买卖房产,你明知是经济使用还与其交易,存在一定过错,所以对于装修部分你可能不能得到全部的补偿

你会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