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不合格为由不让员工享受国庆中秋休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5:28:05
公司以不合格为由,口头通知试用期员工十月一日(国庆节)后不用来上班了,该公司故意不给该试用期员工享受2009年国庆中秋休假待遇。请问该公司是否需赔尝“国庆中秋带薪假期”工资??

1、公司解除了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承担的赔偿责任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7条规定的赔偿责任。

2、单位在国庆以前辞退你们,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就终结了,因此公司不需要赔偿你们。

3、试用期间内的社会保险,可以要求单位补缴。

谢谢大家的帮助!

但是该公司又没有给我们买过社会保险,该怎么办?

试工期是可能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需支付 你们实际上班天数的工资。至于保险需咨询相关社保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