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问题询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03:40:51
我是一家内地企业单位,本企业因种种原因被员工要求劳动仲裁,本企业根据员工行为提出反诉并要求员工赔偿公司损失却被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我委受理范围。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项中“因除名、辞退、离职发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此项争议属于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的范畴,不适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为由不予受理,大家为正确吗?因为前提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他们案件在先却不受理我们的反诉。请大家帮我看看出出意见,有哪此部门能管他们。

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可用仲裁委员会不受理通知书向法院起诉。

如果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违反竞业限制、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员工赔偿。

如果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之外,对单位进行民事侵权的,如造谣中伤单位、损害单位公用设施、损毁单位财产等,则的确不属于劳动仲裁的管辖范围。你可以以民事侵权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情况下,反诉是针对本诉提出的,反诉是本诉被告为反对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便抵消、吞并、排斥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失去作用,为自己争取到新的权利。注意,反诉是为了抵消、吞并、排斥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是仅仅是为了抵销原告请求的金额。在劳动仲裁中,反诉被称为“反申请”。如果你单位提出的确实是反申请,仲裁委不会不受理。除非你提出的不是反申请,而是另外一个虽有关联但相对独立的申请。目的是抵销员工提出的经济赔偿金额。比如员工诉单位要求支付工伤待遇,单位又诉员工违反竞业禁止规定,这就不叫反诉(反申请),而是另外一个申诉。

企业单位对员工的处分确实不应采用除名、辞退、开除这样的办法,应采用解除劳动合同或根据具体情况追加经济赔偿等来处理

如果果真如此的话,就去向仲裁委的领导反映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