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方面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9:01:48
有三个案例分析题,请给出较为详细的答案,明天要交作业,故请帮忙
1、张某应聘钢铁厂煅工,因其患肝炎,让其弟代为体检过关。被录用后,试用期三个月。上岗后,该厂发现张某体力不支,与体检状况不符,但未疑。试用期满两天后,再次体检,发现张某患有已肝,且有一段时间,且又发现其弟代其体检的事实。厂方以张某不符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厂是否正确。
2.已婚女李某私自离岗给某厂造成10万完的财产损失,该厂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回家后不久,发现自己怀孕已三月,故以此为由要求该厂“重新考虑”。 问该厂解除合同是否违法
3某厂至上海某大学招聘,与非沪籍应届毕业生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厂方送王某进修一年,进修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王某须为企业服务5年,个人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一次性支付违约金40000元,并赔偿教育资助费。两年后,王某提出辞职,但不愿全部支会违约金。如何处理该案

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同时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因此,本案中,张某采取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厂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李某虽然怀孕,但劳动合同法规定,对怀孕的妇女,只是不能以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以三十九为依据解除。因此厂方可以解除合同。
3、违反服务期约定,是要支付违约金的,但违约金数额不得高于培训费用,因此没有提供培养费用具体数额,因此不知40000元是否合适。同时,王某已经工作两年,因此违约金也要相应的减少。

1.当初张某是以欺骗的手法通过体检,公司有权和其解除劳动合同.
2.该厂在未得知李某是已孕的情况下根据合理的情况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不违法的.
3.可以要求仲裁或直接诉讼.

不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