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慢性病乙肝被辞退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2:41:15
第一次合同08年3月到期,第二次合同2011年3月到期。
请问你从事的是什么行业? 那个地区的?
如果没有相关行政法规、地方规章等有关公司想以肝炎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着属于对乙肝患者的就业歧视。
关于解除合同补偿的话,。。。我觉得先弄清楚,您的病情,职业是否符合公司应当或可以辞退的情形,但如果您因为患病不想在公司干了,那就另当别论了。依法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
QQ 946961894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规定: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附:上述文件全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