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权与商标权在异国冲突,法律如何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5:24:23
我们公司(中国宁波注册的公司,没有在美国注册)的名称(该名称未申请注册为商标)包含有一家瑞士公司注册的商标 存在近似。由于各种原因我们还是希望在美国使用这个名称,而瑞士公司的这个商标已经在欧盟、加拿大当然也包括美国在内的多个国家注册成商标了,时间上也比我们公司注册成立的要早3年。(该公司成立时间要更早一些1992年就成立了)。
请问一下,我们这种情况是否还可以在美国使用该公司名称,亦即在产品上标注上自己的公司名称。请相关专家给予帮忙解答。谢谢!
1、我们的产品算是同行业的,他们是做我们的下游产品(也可以简单地认为是配件吧),如果是我们将字号注册为商标,那么基本算是近似了。
2、我们公司使用的商标和公司字号是不一样的。

这种情况下不可以在美国使用该公司的名称。
法律有地域性,在美国适用美国的法律。
瑞士的公司在欧盟、美国等多个国家注册成为商标,已经受到注册国法律的有效保护,如果没有经过允许而私自使用,就构成了商标使用侵权。

你好
对于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国际公约也未有彻底的解决,但有可供参考的解决冲突的原则,如在先使用原则,驰名商标重点保护原则等等.
个人意见,首先你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与该瑞士公司的产品不属于相似产品或服务,则不产生实际影响.如果产品或服务类似,则建议你公司在市场国注册商标,该商标尽量与公司名称区分开,这样如果产生纠纷,则可以以未产生混淆以及实际损害为由避免赔偿责任.
需要提示的是,公司的名称使用不以公司设立为限,只要这个名称实际使用过,即便公司没成立,这个名称权也受保护,与商标权不同.

如果你们和瑞士公司注册的international class不同,产品领域也很不相同的话,就可以用。如果是同类产品,就不能用。

你去USPTO查下他们注册的是哪个international class就好了。

具体要看你们怎么标注了,其实也算作是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首先遵从在先原则,二来遵循合理使用原则。

貌似不行了。。。。

dasdadsad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