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犯追诉期?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7:09:59
某甲在2000年4月一个月内盗窃自行车10辆。(每次盗窃自行车均达不到数额较大标准)。
请问某甲的追诉时效应该怎么计算?
如果是一年内有三次以上盗窃行为及认定是盗窃罪,那某甲的追诉时效是不是从2000年4月最后一次盗窃行为开始计算?
还是每一次盗窃行为各成立一个追诉时效?那这个时效只能是治安案件的追诉时效。
搞不懂,请高人指教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某甲的盗窃行为有连续状态,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也就是最后一次盗窃的时间。
盗窃三次以上就认定为犯盗窃罪,依法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盗窃价值计算方法也是累加的,本案不存在治安追究时效。

最后一次实施犯罪行为终止起计算,多次偷窃即成立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