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 求 医疗固废相关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3: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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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医疗固体废物集中处置,防止病原体扩散和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05]3号)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全面开展医疗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一、全县范围内开展医疗诊治及疾病预防等业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务室、村卫生室、单采血浆站及个体诊所等)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下列医疗固体废物,必须集中由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定点单位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置。
(一)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包括:①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等;②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等;③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④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二)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三)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四)废弃、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一般性药品及其容器,各类化验、检查残余物。
(五)医疗单位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残渣、污泥。
(六)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危险废物的或沾染有危险废物的包装容器、敷辅料等废物。
手术切除如截肢、内脏器官等在回收处置前必须进行甲醛浸泡消毒或冷冻保存,并送经批准的医疗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焚毁。
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回收处置前必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毁形、消毒。
放射性诊疗工作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应按国家有关放射性固体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处理。
二、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定点单位必须经环保、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处置业务。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及市卫生局《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会议纪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