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离职问题,请好心人给准确的法律答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12:47:29
我在一家广告公司工作,没有签任何的合同之类的东西。
但我听说有劳动行为也算的。
现在老总要我放假,不是我不干。
老总说让我放假,但是不给开钱的,说等上班的时候再通知我,我又没有犯什么过错,我很气愤这样的行为,我想问一下这样的行为,如果打官司会怎样?这样公司有没有触犯劳动法,我不太清楚,想咨询一下!
请知道的朋友解释一点!
谢谢!好人一生平安

你好:

你与单位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只要你符合劳动主体资格,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要求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赔偿。

广东胡律师:

直接去你们当地劳动局监察大队举报投诉以下:

1、不跟你签劳动合同;

2、无端放你假不支付你工资。

1。首先你是在公司做什么工作,是不是受劳动合同保护。受劳动法保护就继续看下面的。
2.你在广告公司开始工作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这个是受法律保护的。现在你需要收集你和公司的劳动关系证据,事实要靠证据证明的。比如工资卡,出勤表,由你签的书面的文件都可以作为证据。同事证人也可以作为辅助证据。
3.收集到证据。你该决定在不在这家公司做了,做就留着以后用,不做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给付你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现在是免费的)。你也可以先去劳动纠察大队举报这事,不过一般你举报了,在那也就呆不长了。
4.你要在60天内申请劳动仲裁,这个是法定时效。60天内仲裁给个结果,不服仲裁可向法院起诉。

你好。你的情况我很理解。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也就是说你从公司工作的第一天就建立了劳动关系了。
公司不能无故和你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可以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