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的问题,关于老员工离职赔偿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4:25:17
我是1998年8月31号进厂,到2008年8月31号就满10年.
我想请问,怎么样公司就能赔偿我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是美资企业.

谢谢.
回答的依据是什么,比如劳动法某某条,某某列.
请解释详细些.
答案一经采用,继续追分.

另外,如果现在(4月份)我想要经济补偿金.
该怎么办最好.
谢谢.

在线急等,回答就加分!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法规,如果公司要继续跟你签约的话,那么肯定就是无固定期合同。 换句话说,公司如果继续与你签约的话,你是没有补偿金的。

  因为面临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如果它让你走的话,那么是需要给你10个月的补偿金的。(最多最多也就12个月)

  您再看看下面2条: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这是说您想解除合同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