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未到期被辞,要求多少补偿金/赔偿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3 22:18:19
我是07年3月1号参加的工作,一直到08年1月份公司才和我签合同。(07年3月-12月没给上保险)。08年1月到12月签了一年的合同。09年1月又重新签了合同,还是签的一年的。但是十一之前,领导口头通知我,让我做到10月底。没有告诉我任何理由,就辞退。而且在职这三年,我没有违反公司的任何规定。我想问下我是该要3个月的补充金,还是6个月的赔偿金,或者别的?我想要求公司给我补上07年3月到12月份的保险费,是否合理。请懂法律的人士帮忙回答一下,万分感谢。
还想问下,补偿金和赔偿金有什么区别。我这种情况该要补偿金,还是该要赔偿金??

我不懂法律 不过去年我们裁员是赔付N+1,N是你的工作年限,不满半年按半年算,按你的情况在我们这要赔3个月的。如果你是07年3月就签合同,就是4个月的。
其他就等别人来回答了。。。

3个月和6个月都不对。是5个月。

赔偿金是以“违法”解除为前提,年限计算上是以“用工之日起”计算,采用2倍罚则。用工之日是07年3月1日,就以该日算到09年10月31日。共2年零8个月,依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计算方法(即工作满 一年为1个月,半年至一年的也按1个月,不满半年的按半个月)乘以2倍,你的赔偿金为2.5个月X2倍=5个月。

经济补偿金适用于“合法”解除或终止中的几类情况,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明文规定。再依劳动合同法97条的规定,年限计算实行分段计算原则,以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之前的按旧法,之后的按新法。08年后的工作年限的计算方法见劳动合同法第47条(即工作满 一年为1个月,半年至一年的也按1个月,不满半年的按半个月) 而08年之前的,工作不满一年(那怕只有一天)也按1年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