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受案范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7:11:39
原、被告双方均系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蒲村第15组村民,1997年,经双方同意,村组织将原由左某承包的1.3亩地调整给被告吴某承包,并将原由被告吴某承包的1.1亩地调整由其他村民承包;1998年2月10日,原告左某与其所在村组签订土地承包同意书,约定由原告承包村前2.25亩土地,该2.25亩土地中包含调整由被告承包的1.3亩土地;自1998年起,经村组确定后,被告吴某直接缴纳附着于该1.3亩土地上的税费;2004年,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1.3亩土地,双方协商未果,因而成诉。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诉争的1.3亩土地虽有原告与所在村组签订承包合同,但该土地在原告的承包合同签订之前即由村组调整由被告实际经营,双方均无法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证书,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争议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双防应申请行政主管部门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左某的起诉。
请依据本章原理评价法院的裁判是否妥当。

如何科学界定法院的受案范围的范围。

一、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一)公诉案件
  (二)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1.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2.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3.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房地产纠纷案件
  5.继承纠纷案件
  6.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7.人身权纠纷案件
  8.劳动争议案件
  9.依照特别程序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
  10.其他依照法律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
  三、商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1.各种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2.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3.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4.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企业破产清偿债务的案件
  6.票据、证券权益纠纷案件
  7.股东权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