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劳动法)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9:45:29
在拟订的合同中加入了附加条款:1.若员工提前辞职,公司有权收回之前发给该员工的所有工资跟奖金。2.辞职需要提前半年。
大家都知道新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的,规定只要提前一月都可以辞职,但是资本家针对这个情况,在合同中拟订这样的附加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是否非常的霸王。
这是单位让员工签定的合同其中的2条,整个合同都是充斥着不平等的。
希望懂法律的人来说说。
希望再给具体明白点的说法,在线等给分!!

1.若员工提前辞职,公司有权收回之前发给该员工的所有工资跟奖金。
这一条就是无效条款,也是不起作用的条款,工资和奖金是员工劳动报酬所得。任何人无权剥夺。
如果是在岗前,公司派你学习或是深造,未满合同期限公司有权追究就派你学习和深造的损失。

2.辞职需要提前半年。双方约定,未约定根据劳动法执行

1违反《劳动合同法》 属于霸王条款,无法律效力

2辞职提前半年违反《劳动合同法》--该效力待定。你如果自愿接受该条款就有效

你好。所谓拟定条款:附加条款:1.若员工提前辞职,公司有权收回之前发给该员工的所有工资跟奖金。2.辞职需要提前半年。都属于公司违法,这些条款无效。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合同,你公司合同约定要提前半年是违法的。
你若提前辞职,只要遵循合法的程序办理就可以,公司无权克扣你的奖金。
救济途径:你可以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如果不服仲裁裁决再向法院起诉。

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适用哪些方面,你可以去看一下,本律师认为,你们那一个部分是可以撤销的合同条款

不合理,劳动法规定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即可辞职,公司的规定和劳动法相违背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