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这样的合同条款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2:15:05
公司的合同里有这样2条
9、因为软件研发行业的特殊性,乙方同意,如果因其它原因需要辞职,应提前9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且完成离职前的各项交接工作后,乙方可以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在90天内离职。如果交接工作未完成或因客观情况无法完成,乙方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做好本职工作。
10、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 乙方在合同未到期内离职或被辞退,若有送外培训、旅游等,按发生费用总额的90%_补偿甲方;
 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需补偿乙方人民币 20000.00元整;
 乙方在“合同不得解除”或“未完成离职交接手续”的情况下自行辞职,乙方应额外赔偿甲方违约金人民币20000.00元正,并要回公司继续完成交接工作;
如果我和公司签了4年合同,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新劳动法可不是这样的

1、合同第9条违反法律硬性规定,无效;
2、合同第10条第1款有效,第2、3款违反法律硬性规定,无效;
3、以上无效条款自2008年1月1日起自动失去效力,但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两条都违法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所以说这两条是无效的条款,就算你签订了也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没什么好担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