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合同条款是合法的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11:39:49
我在一家私营企业上班,之前公司一直没有给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眼看新劳动法要实施了,公司开始陆续给员工补签合同。
今天我拿到合同书,看到里面有这样一个条款:
“乙方任职期间直至乙方从甲方处离职后两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代理人、顾问等),或者自行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同类产品或业务。”
甲方是公司,乙方是我们员工个人。
对于这样一个条款我很是不解,难道从这个公司离职了,我还进不了其他公司了?那我这个技术员还有什么资本在社会上混下去啊?
希望高人指点一下!
有同事说这样的霸王条款一般公司都有的,不用刻意计较。也有同事说这样的条款如果跟法律是冲突的,那这份合同就是无效的,但签无妨!
我真是被搞晕了。。。

该条款属于竞业限制条款,劳动合同法中作了明确规定,该条款的适用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果你属于上述人员,应遵守该约定。如你不属于上述人员,该条款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你无需遵守。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就算是霸王条款,你能不签么

除了服从,还能干什么

这属于要求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合同,原则上员工有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但要求公司支付一定的保密费用,即赔偿员工因为公司保密造成的损失,但实际上照章执行的不是很多,那员工也就可以视情况决定了,其实真正追究的应该不多,除非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其实员工作为弱势群体,就是霸王条款我们也没办法呀,谁让现在是买方市场呐

这个条款是竞业禁止条款针对的只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的,不适用一般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