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精通法律问题,请教帮忙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5:56:42
有这么一个情况:我把自己名下的房产于2009年5月出租给了甲,约定到12月份合同终止,并已付完全部定金!这期间有人(乙)想买我这个房子,但是已经告诉他这个房正在出租,可是他执意要买,并口头答应等甲方房屋到期的时候再住进来,于是我与乙方在8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产权转让给了乙方。可是在10月份乙方强迫甲方搬出去,乙方现在找到我,我又去找甲方,可是甲方现在不承认当时口头约定的条件。我将如何维权?请求帮忙!

不用你维权,买卖不破租赁,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搬出去

买卖不破租赁 (出租后买卖房屋的需等到租期届满后才可使用) 这可能需要你向甲承担违约责任了 而且买卖的时候你也没有通知承租人 人家有优先购买权的。
你维权的唯一理由就是说自己不知情乙把甲强行赶出 并且双方之前有口头约定 你是善意的

首先,甲方为承租人,他是有优先购买权的,而你在买卖时又没有通知甲方,因此他是可以不承认的。你在甲方有法律瑕疵问题的。
其次,口头约定亦属约定,可视为合同条款。乙的行为是违约行为,而你并不知情,是善意的。现在的情况极有可能变为:甲方向你索赔(你与他的合同你违约),而你可以向乙方求偿(他违约)。
By the way,你的最后一句我总觉得怪怪的,既然是乙强迫甲搬,乙找你所为何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