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之前的赔偿如何计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14:04:22
1996年参加工作,2008年1月起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如果现在公司与我终止合同,按新劳动法自签订无固定期合同之日起,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那1996年之2008年间的工龄如何赔偿?
还有更进一部关于赔偿期限的问题希望能了解。新劳动合同法最后一段落文字该如何理解?---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按当时的规定执行。(可根据我上个问题进行解读)

如公司让你转岗,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岗位的,公司方可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期限和金额是否按新合同法执行?(据说原劳动法赔偿条款中没有就这条公司需支付赔偿的规定)

你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要解除劳动关系,不是终止劳动合同而是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是因为个人原因,单位的做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二倍的经济补偿金。关于补偿的年限是从你在本单位工作开始计算,而不是从2008年1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算起,即计算的是本单位的所有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说明一点,楼上的“赔偿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的说法不确切,此规定是指你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人员,而工资没有超过当地平均工资3倍的人员,按实际工作年限支付补偿。
  补充问题,1,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如第38条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对38条涉及的问题只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