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咨询(在线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9:56:58
10月10号公司因效益不好,单方面解除合同,大约裁员三分之一。因为人事经理没有清楚解释‘解除劳动关系确认函’,而且事情太过突然,便在确认函上签了字。其中有一条,“自愿豁免公司30天未提前通知”,我后来得知,这样的情况,公司应补偿30天的代通知金。并且试用期的保险一直未补缴。我向公司提出代通知金补偿和补缴试用期保险的要求。遭到公司拒绝,再进一步的交涉中,得知公司正在调查我的电脑。请问这样的情况下,在电脑上查出的非工作用途的文件及软件,对我的不利程度有多大?影响我的维权吗?
公司在确认函上明确的是一年工作时间补偿一个月的全额工资,并未明确解除合同的缘由。
现在已经签署了解除劳动关系确认函,在我提出要求补偿后,故意调查我,调查结果有效? 我知道是不想赔偿在想办法呢。。。。我就是想知道这种做法有效吗?

1、公司在“电脑上查出的非工作用途的文件及软件”目的可能是为了证明你在上班时间玩游戏等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可以证明确实违法公司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关系,这样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的。

2、会对你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造成很大的影响。

补充:解除劳动关系确认函后,在你要求经济赔偿金后开始调查,说明公司是在收集证据,说明公司并不想进行赔偿,你要高度重视。

当然有效,当事人可以收集证据的。

申请劳动仲裁啊。公司做法不妥当啊。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