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商品的会计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22:46:06
我公司给他人代购一批商品总价值为26400,进货使用了折扣帐户7920,实际付款18480.这批商品进货时产生的折扣进入折扣帐户11200,进入折扣帐户的金额与使用金额相抵后的余额为3280,也给付对方,所以,商品交付给对方后,结回15200.请问:会计分录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应收帐款”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企业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因此,题中相关会计处理应当为:

1、确认销售收入(即开出发票时)

借:应收帐款——“沈阳客户” 100 0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 470.09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 529.91元

凭证附件:销售发票等

2、垫付保险费

借:应收帐款——“沈阳客户” 5 000.00元
贷:现金 5 000.00元

凭证附件:收款保险公司开具的保险费单据复印件

3、收取货款

借:银行存款 105 000.00元
贷:应收帐款——“沈阳客户”105 000.00元

凭证附件:银行进帐单等

关于补充问题。

由于你企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属于垫付性质,因此该费用的最终承担者并非你公司,而是“沈阳客户”,你企业只是代“沈阳客户”办理了投保手续并垫付保费而已。所以,保费单据原件必须交付“沈阳客户”,使其能够据以入帐。之所以你企业需留一份复印件,是在垫付款项时作为款项划出的依据而已。

“复印件不能做原始凭证”不能一概而论。相反,如果你企业留存保费单据原件而“沈阳客户”持有复印件,则一是不合理,二是对“沈阳客户”而言,“复印件不能做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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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委托方;(三)受托方按照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